各部门、各员工:
根据国务院规定,二○○九年“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
一、放假时间为4月4日—4月6日,共三天。
二、放假日期说明: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节)为国定假;4月5日(星期六)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三、4月7日照常上班。
请各部门在节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安排协调好工作,在保证节日休息的同时如期完成各个项目的实施。并请大家在节日期间注意财产及人身安全。
总经办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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