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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03-11      

杭政〔200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实现信息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打造信息服务业强市,加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信息技术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提高各行业素质、效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信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支撑。加快推进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率先形成高层次“三二一”产业结构,迈入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和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后工业化时代,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以及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目标

  (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制度(工信厅运行〔2008〕33号)的要求,至2011年,全市信息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力争突破1000亿元(年均增长约25%),其中电信运营业主营业务收入200亿元(年均增长约17%)、软件产品主营业务收入220亿元(年均增长约25%)、系统集成主营业务收入225亿元(年均增长约25%)、信息技术服务主营业务收入200亿元(年均增长约45%)、嵌入式软件主营业务收入140亿元(年均增长约20%)、IC(集成电路)设计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年均增长约20%)[含软件出口8亿美元(年均增长15%)]。

  三、切实加大信息服务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三)用足用好各类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省的资金支持,大力推进市、区联动,细化行业、专业,从产业链的角度和技术创新的高度加大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信息港”产业扶持资金和信息服务与软件业专项资金合并为杭州市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资金额度从2500万元增加到4500万元;同时2009年另安排信息服务业(含服务外包)人才实训资金900万元。上述资金重点支持通信、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产业及上述领域的技术创新、企业资质认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和人才实训项目。发挥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工业企业信息化资金、服务外包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信息港”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县(市)应设立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按照市里的有关规定落实国家、省、市信息服务业项目的配套扶持资金。

  (四)调整财政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投向。要逐步调整目前专项资金采用的直接、无偿资助方式和用于奖励的使用结构,每年保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债权引导资金,以引导的方式吸收各类社会资金采用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形式支持企业,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拔千斤”的作用。

  市信息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寻找和发现各类项目,帮助需要支持的企业与创投机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等进行项目对接,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对列入引导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财政的无偿资助和奖励要优先予以安排。

  (五)加大政府信息化项目外包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特别是对硬件和部分通用软件的日常维护应通过服务外包来实现。市信息化外包项目在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企业。

  四、大力扶持信息服务业技术创新

  (六)大力扶持信息服务业技术创新。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和软件技术、信息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对列入国家、省级相应专项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七)鼓励信息服务企业申请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国际资质认证,对通过CMMi3级、4级、5级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0万、60万、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5万、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评估、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信息服务业企业、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且为第一起草单位的,经认定,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3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

  奖励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奖项间的差额部分。

  (八)发挥科教资源优势。不断深化信息服务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合作,支持共建研发机构,对组建多种形式的战略联盟、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资助。对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不高于投资额3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

  信息服务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给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规定在当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九)大力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加快发展电子信息等高技术产业,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加强重点耗能行业和领域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加快信息技术在传统工业领域的应用。以汽车电子、机械电子、医疗电子等领域为重点,加快应用电子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倍增计划”项目,抓好信息技术应用试点和示范工作。

  (十)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企业活动。不断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支付和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健康发展。鼓励、支持企业、个人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子商务,打造新网商,对利用互联网进行创新、创业的企业,在项目研发阶段给予资助;对在网上创业的企业和个人,优先提供风险投资保障,并予以资金资助,符合条件的在培训、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一)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发展。引导企业开发农村适用软件产品,鼓励企业开展农业和农村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攻关和产业化,加快信息技术在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农民素质、繁荣农村文化、强化农村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升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支持对农村信息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十二)软件企业实行“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认定)制度。“双软认定”过程中企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检测费),经审核后予以全额奖励。信息服务企业(软件企业除外)采取备案登记制,每年对登记的信息服务企业进行评选,符合条件的授予“杭州市信息服务业示范企业”称号。鼓励软件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加快信息服务业人才培育

  (十三)加快信息服务业人才的培育。鼓励开展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人才实训工程,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培训,构建信息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迅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十四)强化信息服务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新能力的培养。以提升管理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快知识型企业家的培育。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重点支持大学生自主开发通信、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等信息服务业新产品、新商业模式。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的规定,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积极支持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软件职业技能培训。对年培训规模500人以上和办学质量达到一定要求的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经考核认定授予“杭州市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实训中心”称号;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后学员就业率情况,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中心奖励资助,每个实训中心的年奖励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六)鼓励信息服务业企业与“杭州市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实训中心”合作,开展面向信息服务企业经营者、科技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对结合IT产业发展业态需求、紧贴IT前沿技术定期举办的高级研讨班和讲座,经市有关部门审核给予全额资助。信息服务业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学历培养),经市有关部门审核,给予不超过培训费50%的资助。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实训后被我市软件企业录用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十七)高层次留学人员带软件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通信、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重点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优秀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50万元,启动项目资助额最高可达2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资助额上不封顶,报市政府专题研究后给予特别资助。同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杭政函〔2008〕202号)精神,留学人员可在子女就学、出入境、购买住房、落户等方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大力促进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产业集聚

  (十八)充分利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国家服务外包基地、中国电子商务之都等优势,继续发挥现有的高新软件园、东部软件园、数源软件园、西溪软件园、浙大科技园、节能科技园、北部软件园、杭州星火电子商务产业园和杭州和平电子商务产业园等信息服务业特色园区的积极作用,根据软件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集聚度,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杭州市软件产业园、杭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考核达到优秀的可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园内企业实施的各类科技项目、高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信息服务业项目等予以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和申报国家、省级项目。

  (十九)加大特色园区建设力度。尽快起用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地、江干区浙江省大学科技园、浙大创新科技园,加快打造以恒生电子为龙头的杭州金融证券研发中心,以阿里巴巴为主体的电子商务集聚园,以软件出口为主的东忠科技园、新加坡科技园等特色园区,从土地、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十)进一步做大做强信息服务业企业。每年在杭州市软件、电子商务等信息服务企业中开展优势企业排序和创新评选,对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给予享受大企业、大集团的有关扶持政策,获得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杭州市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七、不断加快信息服务业国际化进程

  (二十一)加快打造信息服务业“总部经济”。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杭州,由落户企业所在区、县(市)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和纳税额对其在本市购买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实行补贴。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软件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各类企业总部、上市公司、信息产业企业等在杭投资项目、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和奖励。

  (二十二)加快与国际接轨进程,促进软件产品出口与外包。以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对软件产品出口额首超50万美元/年的软件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软件企业当年出口额与上年度相比有新增的,每新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

  (二十三)加快推进与美国硅谷、日本YRP(横须贺通信研究园区)、新加坡通信咨询管理局及台湾工研院、中科院软件所、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院校的全面战略性合作,加快国内外软件、信息技术科技成果在杭州的转化,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通过互派人员、培训等形式,促进不同单位人员的交流。同时,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给予保障。

  八、进一步完善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四)实行信息服务业一把手责任制。建立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杭州市信息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措施和考核奖励等的协调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办。推进重大项目市领导责任制;建立市领导与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涉软上市企业联系结对制度;建立由市领导牵头负责的包项目制,全力推进软件龙头型、园区型大项目落户,协调解决规划、土地、建设、用水、用地等问题,全力搞好服务,兑现承诺政策;各软件园区及基地所在区、县(市)和开发区主要领导作为本地信息服务业发展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推进工作。

  (二十五)明确具体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信息服务业管理职能,落实责任主体,配备必要人员。市信息服务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市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制订、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及园区建设指导、协调管理等工作。成立由技术、产业和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完善专家咨询制度,提高产业规划水平和技术支撑力度。

  (二十六)加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统计和目标考核。不断完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和统计网络,建立市各相关部门、开发区、产业集团共同参与的统计协调体系,提高填报率、避免重复统计,加大对嵌入式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业的统计力度,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情况。

  (二十七)强化信息服务业宣传。每年发布杭州信息服务业发展白皮书。通过各类展览会议、专业论坛、专题招商活动、新闻发布会、对口洽谈会等平台,借助国际、中央等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杭州信息服务业投资环境、优秀信息服务业企业和产品、领军人物和青年英才,进一步扩大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把杭州打造成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强市。

  九、附则

  (二十八)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国家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软件企业和经市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信息服务企业和“信息港”企业。本意见所涉及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九)本意见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本意见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十)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并落实相应政策。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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