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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尚远
时间:12-02      

  24小时成交350亿元,这一实体零售商家眼中难以企及的天文数字,却在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集团成为现实。11月11日,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和淘宝网交易额达350.19亿元,比去年同一天的191亿元增长83%。

  不止阿里巴巴,京东、亚马逊、一号店等电子商务平台业务量在今年“双十一”均实现巨幅增长。

  一个并不算新鲜但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如此之大的交易额,究竟缴纳了多少税款,是否存在缴税不足的情况?对此,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在接受央视财经频道专访时曾表示,在淘宝上开店的卖家有6%在缴税。

  不管6%是大是小,业界基本共识是,目前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存在漏洞和征税盲区,应是不争的事实。根据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等人的测算,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流失率为1.29%-8.29%,流失规模达1157亿-7800亿元,而在该年度,中国税收总收入为89720亿元。

  如今两年过去,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速增长,背后相应的税收漏洞可能更大,有关电商征税的提议再起。

  即征不如暂缓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井喷,也就是这几年的事。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此前发布的报告,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3%。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25万亿元,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

  从今年情况、尤其是“双十一”各大电商交易的火爆程度看,2013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总规模将再创新高,一些机构的保守预测是总交易规模将超过10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或接近3万亿元。

  贾绍华表示,由于多种条件限制,目前中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并未完全铺开,但电子商务领域不应该成为税收的法外之地。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并没有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进行豁免。贾绍华说,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将流通中多环节的现场交易变革为单环节的电子交易环境,根据税收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现行税制,电子商务同样适用商品交易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

  可以说,社会各方对于网络征税的风向捕捉甚为敏感。2006年,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 案进行了宣判;2011年,武汉对网名为“我的百分之一”的女装网店开出征收430余万元的巨额税单。两件网店涉税事件都曾引发热议,挑动着数千万网络卖家的神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还表示,中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监管之外,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现象。他在“两会”提案中建议,税收部门要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对C2C的税收监管。

  4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部分媒体认为该办法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目的是为“对电商征税”做准备,征税后成本会转嫁给网络购物的消费者。

  为此国税总局专门答记者问,指出这是一种误解。网络发票是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以及防控发票类违法犯罪的手段,而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

  对电商暂不征税的做法,也有支持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不管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家战略角度来讲,对电子商务都应该暂缓征税。

  姜奇平提醒,在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问题上,美国施行的产业政策可以为中国提供参照。当今的互联网25强企业中,中美企业共占了20强,两国都是互联网行业的主角,因此相关产业政策具有相当的可比性。而在美国,一直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缓征。不仅在电子商务不兴盛的早期如此,近年网络购物发展起来之后又经过多次考量,目前仍维持缓征税的政策。

  据了解,美国联邦政府自1998年签署《互联网免税法案》之后,又先后于2001年、2003年和2007年多次签署补充法案,将互联网税收豁免期不断延长,最近一次补充法案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再次将互联网税收豁免期限延长七年至2014年。

  与美国不同,欧盟主张对电子商务课征增值税。以2003年7月1日欧盟新的增值税指令正式实施为标志,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入实施阶段,期间经过两次延伸,一直施行至今。

  姜奇平认为,与美国相比欧洲是一个反例。客观来说欧盟国家各方面条件都比中国强,但由于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等产业政策实行不当,导致互联网企业并不发达。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表面看,网店的经营成本比实体店低,实则电商从业者的精力成本和创新成本比一般企业还要高,电子商务平台给了所有小企业和创业者一个平台,马上征税会增加其负担,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西部省份一位税务官员对《财经》记者分析说,目前支持暂缓网络征税的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电商代表市场发展的方向,目前还需要政策扶持。从继续支持电商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维持现状,不对电商征税。就像淘宝官方所称,“我们不反对电商征税,但我们反对在今天这个时期征税。”电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直接或间接带动了上千万的就业,如征税可能限制电商行业的发展,进而对就业和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二是电商税收数额有限,即使征税对税收收入的贡献也极其有限。根据淘宝网统计,目前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大多数网店不在征税的范围内,能从网店征来的税款规模有限。

  三是有人认为目前对电商征税的技术条件尚不具备,征税成本过高,如果对其征税有可能得不偿失。征税成本是衡量一项税收措施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如果成本过高,就要考虑是否有征税的必要。

  税收征管挑战

  不可否认,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造成的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和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使现行税收要素对电子商务的约束较少、可控性较低,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纳税主体难以确认。只有确定了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才可以对其征税,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经营者只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就可以参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需进行税务登记,这就给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带来了困难。

  贾绍华说,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的特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而使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确定性,这些都对纳税人身份判定造成困难。

  其次是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另外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都无法确定。

  事实也证明,税务部门对电子交易信息缺乏有效的管理,加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缺乏足够能力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

  2008年11月,根据国税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了虚拟货币交易税收征收细则,要求依照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以两种税率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并开始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的申报和纳税。但由于缺乏监控虚拟货币交易的有效手段,税务机关无法对该类交易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不能掌握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交易渠道等相关涉税信息,最终无法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从北京市地税局具体实践来看,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的税款还十分有限,尚未达到试点预期效果。

  与此同时,浙江省杭州市地税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近年来一直在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并于2009年起对通过阿里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阿里妈妈网站开展自助广告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进行委托代征试点,即委托网络公司代征个人网络广告交易相关税费。从试点情况看,尽管北京和杭州地方税务部门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领域做出了探索,但由于地税局职能所限,试点并未涵盖有形商品的离线交易,也没有广泛涉及数字化商品的在线交易,因而不具备典型意义。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骏对《财经》记者表示,不管是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都只是一种销售模式,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应该依法缴纳税款。只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网络交易不甚了解,征管手段上也没有有效的办法,导致这个领域长期游离于规范的税收征管之外。

  王骏说,从征管角度来讲,网络交易中有大量零散税源,即使是现实中的交易,大量的零散现金交易也同样难以管理。如果说当前征税时机不成熟,完全可以“抓大放小”,从交易量较大的网络店铺开始征起。他表示,大部分网店都是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不会对它们的经营产生根本性影响,更不会出现一些人所称的“倒闭潮”。

  征税还有多远

  解决电子商务课税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贾绍华表示,应该补充、修订和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构建基于网络中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建立专业化的电子税收征管队伍。

  对网上虚拟商品的征税问题,美国和欧盟做法不一:美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虚拟商品采取暂免征税;欧盟采取征收增值税。贾绍华认为,这两种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作为中国在不同阶段对虚拟商品的税收政策。

  短期之内,考虑到税务机关征税成本远大于所征收的税款,可以考虑对虚拟商品暂免征税。

  中期来看,可以增值税扩围为契机,将电子商务纳入其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所有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当然,为鼓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建议对电子商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最高级别设计。目前,全国各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均为2万元。

  前述西部省份税务官员表示,考虑到电商企业的特殊性,从鼓励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在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上予以适当倾斜。具体来说,网店虽然人工、店面租赁等费用较少,但由于价格相对较低、利润不高,建议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给予适当优惠,如对中小网店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和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对家庭经营的网店,可允许家庭相关费用予以扣除。

  对于个人或者合伙网店,这位税务部门官员建议:应当简化纳税程序和资料,实施免于申报甚至免于登记等制度。这些中小网店也可考虑采取源泉扣缴方式,通过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公司汇总申报,并从其代收的货款中代扣代缴相关税金,向网络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以淘宝网店为例,其店铺分为钻级店、皇冠店、金冠店等级别,淘宝内部也有相应统计系统,能较准确地记录和统计交易金额,可暂对皇冠级以下的店实施免税,对皇冠级以上的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征税。还有,网店的纳税地点虽然确定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公司所在地,但税收归属仍应考虑网店店主居住地,因此,相应的税收分配、税收稽查、纳税评估和纳税服务等事宜还需进一步明确。

  在10月底举行2013中国税法论坛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原司长李林军表示,向个体电商征税是趋势,但要把握时机和策略。

  李林军说,像天猫线上的很多品牌都有实体店,都进行了税务登记,线上线下的销售基本都缴税。但这部分的征管也有漏洞,一些商家并没有将线上销售纳入。而类似淘宝个体网店的C2C,则难度更大。淘宝去年销售额为8000亿元,占据网络零售的大头,但其中有700多万个体电商没有进行税务登记。

  他表示,今后线上交易规模会越来越大,从趋势来看是要征税的。不过,个体电商解决了千千万万家庭的就业问题,若马上强制征税的话会影响就业。

  马云此前曾表示,淘宝可以和网商共同努力,尽量争取把税收的期限和额度适当放宽。“今天呼吁网商做好准备,并不代表明天就要征税,也许是五年后或者十年后(才征),但网商企业要赢得社会尊重。”

  今年6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税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对电商税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调研。他说,规模大的、发展比较好的电商企业当然要依法纳税,而对于成长中的中小电商企业该如何纳税,应做进一步讨论。

   接近国税总局的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尽管存在一定困难,但对网店征税目前在技术上没有硬性的障碍。2011年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反映出税务部门一种“抓大放小”的征管思路,这一思路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即使将来全面征税,很多网店都在每月2万元的起征点之下,而且网店的增值税起征点还可以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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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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