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号令)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应按照新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号令规定的执行。
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新发布的各类资质要求和资格的申请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202.106.120.64/scp/xzzx/index.jsp)
浙江省通信管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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